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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指南 | 8月起,这些新规正式实施

  进入8月,一些建筑业新规颁布实施,涉及室内环境污染、审批制度改革、建筑市场管理等诸多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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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新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实施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此次发布的新版《标准》将室内空气中污染物增加了甲苯和二甲苯。细化了装饰装修材料分类,并对部分材料的污染物含量(释放量)限量及测定方法进行了调整。对自然通风的Ⅰ类民用建筑的低通风换气次数提出具体要求。并对幼儿园、学校教室、学生宿舍等装饰装修提出了更加严格的污染控制要求。新版《标准》从年8月1日起实施。

  2上海:加快重大工程建设23条举措施行

  上海市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于8月1日起施行。《若干措施》从准入立项、用地管理、规划许可、开工手续、竣工验收和服务效能等6个方面,提出了23项改革措施。按照“能放则放、能优则优、能快则快”的思路,有针对性地推出一批简审批、优服务、强监管的改革措施,加快项目建设全流程审批手续办理,把受疫情影响的建设进度“抢”回来,推动更多大项目、好项目尽早落地、尽早开工、尽早见效。

  3青岛:出台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建设管理新规

  7月23日,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正式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建设管理的通知》,通知自年8月12日起施行。

  《通知》规定全装修交付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作为责任主体对装饰装修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企业对各自负责的工作承担相应责任。全装修交付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所售住宅中使用的重要建筑材料(包含装饰装修材料)的品牌、型号、产品标准、生产厂家等信息。《通知》还对样板房建设设定了“官方标准”。

  4山东:试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

  山东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工作的意见(试行)》提出,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与保险机构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合同,并将已经生效的保单提交“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备案后,视同已经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现金、保证保险或银行保函等形式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相关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限制使用;选择现金形式缴纳的,应当存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5甘肃:两条例规范建筑市场管理及建设行政执法行为

  《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行政执条例》于8月1日正式施行。

  《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明确,文明施工费应当在工程总价中单独列项,并按规定标准计取,不得列入招标投标的竞争性费用。发包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用人单位未对从事建筑活动岗位工作的劳务作业人员进行岗前技术和生产培训,或者人员考核不合格上岗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甘肃省建设行政执法条例》明确,执法人员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收受贿赂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参与当事人安排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同时,在执法机构履行职责时,当事人不得阻挠执法人员进入现场调查取证、登记保存有关证据,不得接到停工通知后拒不停止施工,不得阻挠查封违法建设施工现场。对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6无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有据可依

  《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于8月1日正式施行。

  条例要求,建设工程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按照各自责任对建设工程活动进行管理。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应当对建设工程各阶段实施质量管理,督促建设工程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落实质量责任,处理建设过程和保修阶段质量缺陷和事故。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应当与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职业技能和质量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经教育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进场施工。

  条例还明确了建设工程各阶段质量责任。

  7成都:书面报告办理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和投资额度分级负责

  7月29日,成都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办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自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成都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省本级除外)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打捆审批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项目,书面报告办理由成都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市、县)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书面报告办理由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8江苏:凡使用起重机械发生一般以上事故的,必须上报省住建厅

  7月24日,江苏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监管信息化工作的通知》。

  自8月1日后,凡起重机械因安拆、加节、顶升或使用等过程中发生一般以上事故的,必须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对13年开始使用的江苏省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系统(简称“原起重机械监管系统”)进行调整,将起重机械管理内容整合并入江苏省建筑施工管理系统(简称“省安管系统”)成为起重机械模块,并于年8月1日开始启用。

  此外,实行起重机械入库信息真实承诺制。进入省安管系统管理的每一台设备,产权单位须上传《建筑起重机械信息入库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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